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自7月1日起施平临云鸟八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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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07 02:18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自7月1日起施行

2018-05-04 17:20来源:中新经纬银行/监管/保监会

原标题: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自7月1日起施行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4日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4日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平临云鸟八窗秋《办法》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即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0.15%的基础资产,如果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对于同业客户,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3年过渡期。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设定监管标准主要考虑了三方面因素:一是与现行监管要求衔接,二是国内银行达标压力,三是借鉴国际监管标准。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除了规定大额风险暴露量化监管标准,还针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了4方面要求。包括建立和完善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构建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按照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设定大额风险暴露内部限额,并持续监测、预警和控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收集相关数据信息,有效支持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办法》自今年1月5日期公开征求意见,该负责人称,经过系统梳理和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办法》有关内容: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即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0.15%的基础资产,如果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二是设定匿名客户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9年底前达到匿名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2018年底),相当于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三是完善附加风险暴露计算规则,明确指出,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

该负责人强调,《办法》规定了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和计算方法,对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一整套安排和要求。同时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此外,《办法》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或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有助于引导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中新经纬APP)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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