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规范互联网黄金业务:不得提供任何形式黄金账户服务体验服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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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09 11:28

央行规范互联网黄金业务:不得提供任何形式黄金账户服务

2018-05-09 09:46来源:中新经纬互联网/央行

原标题:央行规范互联网黄金业务:不得提供任何形式黄金账户服务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9日电 据上海黄金交易所消息,体验服黄鱼央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征求对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意见的指出,在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此外,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

央行 中新经纬董湘依摄

意见指出,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买卖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资管产品和衍生品。互联网黄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和移动终端以及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活动。

意见明确,黄金账户作为黄金产品的簿记系统,在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意见称, 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

资质方面,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互联网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应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意见要求,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由产品开发的金融机构一级法人主体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供:拟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备案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产品的具体描述、风险判断、双方各自遵守黄金市场法律法规的承诺等;对委托代理销售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资质、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评估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意见强调,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

意见还指出,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黄金产品时,要向投资者说明产品特性,并提示产品相关风险。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在开展业务前要充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销售黄金产品。

意见指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互联网黄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新经纬APP)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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